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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诉讼案件报道与隐私保护

字号+ 整理:法媒汇平台 理念:律师+媒体+资源 2018-12-28 21:09

摘要: 传媒报道和舆论在现代社会是公众知情权的一种反映,自媒体的发展也使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多样、更便捷。媒体报道诉讼案件时,应增强保护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隐私的意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程建乐今天就执法司法公开过程中隐私权

摘要:传媒报道和舆论在现代社会是公众知情权的一种反映,自媒体的发展也使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多样、更便捷。媒体报道诉讼案件时,应增强保护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隐私的意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程建乐今天就执法司法公开过程中隐私权保护问题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传媒报道和舆论在现代社会是公众知情权的一种反映,自媒体的发展也使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多样、更便捷。媒体报道诉讼案件时,应增强保护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隐私的意识。

采用技术手段保护隐私

《法制日报》记者:法院的司法公开过程中,如裁判文书上网、大案要案直播等,如何不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

程建乐:为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隐私权,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早在2011年9月,浙江高院就出台《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2014年4月,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将这一规定修订为《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裁判文书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间的同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进行必要保护。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对裁判文书中涉及的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采用删除、符号替代等方法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对于已经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如果当事人申请不上网公开,经审查有正当理由的,按程序撤回相关裁判文书。

对于大案要案直播,浙江高院严格落实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对法定不能及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同时,有选择地进行网络直播。2014年5月,浙江高院出台《关于规范全省法院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和运营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重大的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行为规范指引作用的公开审理的案件,有选择地进行网络直(录)播庭审,也可视情采取微博微信直播等方式回应社会关切。此外,完善直播过程的技术处理机制,在直播过程中,采用技术手段对特定图像、声音等进行模糊化处理,加强对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隐私权的保护。

提供便捷专用信息渠道

《法制日报》记者:法院在利用互联网做好司法公开过程中,是如何平衡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

程建乐:司法公开给个人带来的必然是当事人个人私权利被限制,这种限制在被突破一定界限后即成为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平衡处理好司法公开与隐私权的保护,十分必要。

一方面,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必须有法可依。换句话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为便于当事人了解诉讼、执行信息,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供便捷的专用信息渠道,如浙江法院公开网和12368司法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等。这些渠道具有专用性质,如案件进度查询设有专属查询密码,当事人需要输入密码才可以登录查询案件相关的审理、执行信息。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涉当事人隐私信息扩散,对隐私权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

界定合理边界面临困难

《法制日报》记者:在公众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问题上,法院工作存在哪些问题,有什么建议?

程建乐:司法公开与隐私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在日益强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等私权保护的当今社会,随着权利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保护,隐私范围也呈不断扩大趋势。公众对于包括法院在内的公权力机关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合理边界,越来越难界定。

法院既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也需要处理好与媒体报道司法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好涉及个人隐私的审判信息。建议媒体报道诉讼案件时,增强保护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隐私的意识。可参考国外一些做法,制作媒体采访、报道诉讼案件工作指南,如未成年犯罪要特殊处理,避免暴露其犯罪记录;法庭未采纳的证据不要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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